| | |
吉林大学关于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及行业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校发〔2001〕244号) 为适应新形势下医疗改革和医院发展及反腐倡廉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切实纠正医疗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及行业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当前医院行风存在的实际问题,特制定和重申以下规定。 第一条 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是:爱岗敬业、救死扶伤;文明礼貌、廉洁行医;团结协作、保守医密;严谨求实、奋发进取。纠风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综合治理、常抓不懈;标本兼治、纠建结合;有规必循、违纪必纠;执法必严、一视同仁。 第二条 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吉林大学医院职业道德及行业作风建设管理委员会,分设行建及纠风工作办公室。行建工作办公室设在医院管理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努力治本;纠风工作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检查、处罚,要着力治标,侧重于纠风。 第三条 学校对各医院的职业道德及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医德教育、监督考评、文明服务等方面提出相应的规范及检查项目,并制定定性和定量考核指标。要将各医院行风建设考核结果同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挂钩。 第四条 各医院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职业道德建设和纠风工作纳入医院的质量管理和目标管理之中,当作“一把手工程”的大事来抓,结合业务工作一道进行。 第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行风建设及纠风工作责任制,逐级落实。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主管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的院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科主任对科室行风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医院要将行风问题及考评结果同医务人员聘任、晋升及津贴发放等个人利益挂钩。 第七条 认真总结本院职业道德建设和纠风工作的经验教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得力措施,提出具体办法,深入贯彻落实卫纠发[1998]第2号、吉卫发 [1997]第19号两个通知的规定,继续认真执行吉林省医疗部门廉洁行医“十公开”、“十不准”制度及卫生行业服务用语规范(禁语40例)等一系列规定。 第八条 针对本单位职工思想、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的实际,经常进行“三观”教育、职业道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医德教育专题培训每年不得少于2次。积极开展以病人为中心的优质服务活动。对新上岗职工、研究生、进修生要做上岗前培训,同时要求掌握我校《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吉林省医疗部门廉洁行医“十公开”、“十不准”制度及卫生行业服务用语规范(禁语40例)等有关规章制度,经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第九条 公开设立监督电话、举报箱;实行院长接待日和聘请社会监督员制度,向患者及其家属发放征询意见卡及调查处理督促检查、执法监察、明查暗访和新闻媒体反馈提出的问题。 第十条 要定期进行医德医风、廉政状况的考核评价,自查每年两次;社会评价和上级考核相结合复查每年一次。 第十一条 个人医德医风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不合格标准为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者: 1、出现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中描述的违纪行为1次者; 2、因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问题半年内累计被投诉3次者; 3、因违反文明服务规范半年累计被院内批评处罚2次者。 4、在省、市及学校有关部门医德医风检查中被批评通报1次者。 第十二条 对于连续3年医德医风考核合格、经常受到病人表扬、连续3次患者问卷调查满意率达98%以上、能够以身作则带动周围同志文明服务、无差错事故的医德高尚、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医院要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资奖励,在其他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要优先于他人评职晋升、评先选优等。 第十三条 克服困难,排除干扰,认真调查处理有关医德医风问题的信访举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校纠风办。在调查处理工作中不可草率行事,要特别注意实事求是、公正公平、重在教育、把握政策、保护检举人,对确属被诬陷者予以澄清。对举报和办案有功者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医疗行业不正之风和医院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分为: ①批评教育(赔礼道歉、科内检查、警戒谈话); ②通报批评(必须形成文字材料,在院、校某一范围内下发); ③行政处罚(扣发奖金、退赔罚款、延缓晋升或降级使用、调离岗位); ④纪律处分(需经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后,方可给予党政纪处分); ⑤移交司法部门(超出纪检监察处理权限和范围,构成违法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⑥限期整改(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涉及领导干部要求不严、管理不善的,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上述处理意见,一般不可相互替代。 第十五条 对医疗服务中不尊重患者,以某种借口对患者“冷、硬、顶、推、拖"的医务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并扣发1—3个月奖金;对群众反映强烈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下岗培训,视情节给予一定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对向病人和家属索要或变相索要钱物,以及乘人之危有敲诈勒索行为的,除给必要的纪律处分外,同时要降一级聘用,工资和各种待遇随之降低,影响技术职称晋升一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予以相应处理。索要和变相索要的钱物如数退回。对病人和家属主动送的钱物,拒绝不了的应在24小时之内,交院方处理,否则按索要处理。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不准在介绍病人住院、转院、检查时,收取“搭桥费或转介费”。不准“倒买倒卖病人”。对违犯者除退回所收钱款外,要扣发6—12个月奖金,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坐车”开药,违者除交纳该交的药费外,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6—12个月奖金,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凡给病人开写不必要或与病情无关的检查项目者,一经查实,所检项目费用由开单人负担,对以谋取回扣为目的者,按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对科室和个人经销药品或其他卫生材料者,除没收其所得收入和剩余物品外,对其责任者扣发3—6个月奖金,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不准出具假诊断书、假检查结果或假病情介绍,凡此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必须给予纪律处分,技术职称降一级,并吊销医生处方权下岗培训,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严禁擅自“走穴”收取“会诊费”、“手术费”。医务人员不得擅自从事院外诊疗活动,特殊情况必须到院外出诊者,应由院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违者由所在单位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扣发6—12个月奖金。 第二十三条 凡未经校、院管理部门批准,不准私自与其他医院、诊所建立“协作”关系,违者按第二十二、二十五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院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公开药品、手术、处置、检查、床位等收费标准,实行一日清单制。对多收费、乱收费、私收费的个人及科室经查实除退回多收款外,要扣发当事人3—6个月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严禁利用处方权为个人谋取私利,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治。不准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收取试剂药品、诊治器械生产经销单位、推销人员发放的促“推销费、验证费、宣传费、开单费、处方费”等形式的变相回扣;不准私为药品经销单位或个人代开、代售药械或要求病人到指定销售点购置药械;不准医院、科室设立用药、检查、治疗的“处方费、开单费”,已经设立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上述问题一经查实,要没收其非法所得,停止1—6个月的处方权;对情节严重者,除给予罚款外,停止6—12个月的处方权,并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对未坚持首诊负责制、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而造成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者,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学校、医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医院的采购活动要按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医院有关人员在所有的采购活动中,严禁私自接受供方的钱物,报销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参加出国、旅游及其他高消费活动。违者没收其非法所得,根据情节给予适当行政处罚和党政纪处分,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必须保留票据存根,阻塞漏洞,严防收款员、出纳员、会计、保管员借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占用医院钱物。一经查实,必须加重行政处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纪金额较大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严禁各临床科室截留院里业务收入私设小金库,严禁任何医务人员直接收取患者医疗费或少收现金,不开收据及漏费诊治。违者加重行政处罚,按贪污公款处理。 第三十条 要加强医院太平间、告别厅和救护车的管理,不得乘人之危敲诈勒索、不得多收钱财、好处费。违者必须赔礼道歉、退回多收的钱款,并给予5—10倍罚款,对屡教不改者要与其终止“承包协议。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综合医院及其分院和各校医院的各级医生、护士、医技人员和行政工勤人员。对研究生、进修生的党纪政纪处分,可在调查核实后提出建议。由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行风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如遇有与上级文件不符地方,执行上级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