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发[2002]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部直属单位:
为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我部制定并颁布了新的《全国卫生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新的《制度》充实了统计内容,采用了新的分类标准,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卫生单位建立基本数据库。这项卫生统计方法制度的重大改革,对于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推动卫生统计信息化进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发挥卫生管理和决策的信息咨询和引导作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根据新《制度》的规定,今明两年的主要任务是:
一、从2002年起,正式执行全国卫生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全国卫生业务统计调查制度的执行时间,由相关业务司局规定。
二、实施《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标准(WS218-200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002年11月底前完成分类代码及软件培训、分类代码证书发放、分类代码数据库的建立工作。2002年12月1日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新颁发或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必须采用新的22位分类代码。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卫生单位必须在2003年2月底以前,建立各类卫生机构数据库、医疗机构运营数据库、出院病人数据库(政府办医院)和居民病伤死亡原因数据库(死因调查点)。2003年6月底以前,建立卫生人力数据库和大型医用设备数据库。
四、要保证统计分类和统计数据质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卫生单位要使用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统计信息系统》软件,完成卫生综合统计调查任务。死因调查点使用《死亡医学登记系统》软件,完成居民病伤死亡原因调查任务。要做好统计系统软件的分发和培训工作,满足统计系统软件运行环境的要求。
卫生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信息工作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能。各级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卫生统计调查制度改革,认真执行新的调查制度和统计分类标准。为完成上述工作任务,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类统计机构要按时完成卫生综合统计调查任务和代码证书发放工作,按时、逐级建立基本数据库;业务处(科)室要按照我部相关司局的要求,按时完成卫生业务统计调查任务。
二、要根据全国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地方统计调查制度和规章制度,将卫生统计调查、统计信息发布和统计基础建设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三、要按照《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要求,设立统计信息机构,配备统计信息人员,重视统计信息人员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
四、要将卫生统计信息工作经费(包括死因调查经费)纳入预算内卫生事业经费统筹安排,以保证统计信息工作正常运行。要保证2002年调查制度布置、代码证书发放、业务培训和数据库建设所需的工作经费。
五、积极推进统计信息化进程,加快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的配置和建设。要求地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县及县以上卫生机构、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置与系统软件及数据库建设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设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落实新制度,完成统计调查任务,使全国卫生统计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卫 生 部
二OO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