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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17

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的通知

卫办发〔2009〕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的精神,我部组织制定了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由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调查制度五部分组成。

《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调查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予印发,拟于2009年底正式实施。其他4个调查制度待国家统计局审批后,另行布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调查制度》包括5套调查表。表号为卫统1-1表至卫统1-10表、卫统2表至卫统5表,制表机关为卫生部,批准机关为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为国统制〔2009〕56号,有效期至2011年。卫统1-1表至卫统1-10表、卫统2表、卫统3表、卫统4表主管单位为我部统计信息中心,卫统5表主管单位为我部医政司。调查表及指标解释见附件,电子文档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www.moh.gov.cn/政策法规/法规)。

二、实施要求

(一)实施时间。从2009年起,执行卫生机构年报表(卫统1-1表至卫统1-8表),即按照新的年报表填报年报。从2010年1月起,执行月报表(卫统1-9表、卫统1-10表)、季报表(卫统4表)和实时报告表(卫统2表、卫统3表)。

(二)报送方式。网络直报,即各调查单位登录“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省级平台报送数据。

(三)补充调查内容。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在严格遵守《调查制度》的前提下,制定补充性调查表或调查内容,并报同级统计部门批准或备案。

(四)标明法定标识。卫生行政部门下发调查表必须在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等。否则,一律视为非法调查表,基层卫生单位有权拒绝填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做好准备工作。统计工作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能。各级卫生部门要认真落实新的《调查制度》,做好工作布置、人员培训和系统升级等准备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落实工作经费。实行新的《调查制度》后,统计任务将越来越繁重,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统计信息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市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保证工作布置、人员培训、平台建设及系统运行所需经费。

(三)开展网络直报工作,保证数据质量。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及时开展网络直报工作,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任何单位不得拒报、迟报、漏报和瞒报。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数据审核和层级督查,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可靠。我部拟于明年组织开展制度实施和网络直报工作督导检查。

附件:全国卫生资源及医疗服务调查制度.doc

http://ywc.jlu.edu.cn/admin/fujian/20091122 03373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