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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7-11-17

卫生部关于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临床医学是知识性、实践性、技能性很强的学科。临床医师的成长不仅要有系统、广博的专业知识,更要有扎实、熟练的临床能力。专科医师培训(住院医师培训)是临床医师提高实际诊断和治疗能力的必要阶段,也是临床医学人才成长特有的阶段。推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是医学科学发展和医学人才成长规律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途径。专科医师培训不仅有利于临床各专科人才的培养,而且对于农村和社区基层医师素质的全面提高,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临床医师培训制度,我部从2003年开始组织课题研究,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专科医师培训制度。在前期课题研究的基础上,我部及时将研究工作引向深入,在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遴选和认可培训基地,开展专科医师培训的试点工作。为推进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顺利开展,逐步建立起有利于医学人才成长的培训和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从卫生队伍发展建设的长远需要出发。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医学人才成长的规律,实现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着眼于培养新进入卫生队伍的年轻医师,逐步完善我国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形成临床医师的培养制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加。试点范围严格限制在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稳步推进,逐渐完善。注意发挥相关高等学校及社团组织的作用。

--坚持属地管理,资源统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地区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培训试点工作,形成有利于临床医学人才培养的环境。

--坚持面向基层,突出重点。以发展普通专科为重点,落实培训基地和培训规模,特别注意加强全科医师培养,鼓励优先招聘参加全科医师培训的学员。

--坚持规范培养,保证质量。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培训对象的临床诊治能力。

(三)工作目标

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专科医师培训和管理制度,培养具有良好医德医风和人文素质、扎实的临床知识和熟练的临床技能的专科医师,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四)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实行全行业属地管理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毕教委”),负责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的研究、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工作,并积极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的相关政策和规划研究。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基地所在的医疗机构要明确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各培训基地的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

省级“毕教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所属区域内试点基地的培训管理和指导工作。为积累培训管理经验,控制试点的发展速度,在刚开始试点的阶段,需经卫生部“毕教委”批准,省级“毕教委”才能审批本地区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

卫生部“毕教委”及各省级“毕教委”对培训基地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的行为。对未按照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的基地给予为期一年的整改时间,整改期间无明显改善的将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三、积极推进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

(五)培训对象。

普通专科阶段的培训对象以具有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应届毕业生为主,也可招收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要求接受培训的人员。亚专科阶段的培训对象主要是经过普通专科培训合格后,或经过考核达到普通专科医师培训标准,要求参加亚专科培训的人员。在开始试点的3年内,亚专科培训可招收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合格的临床医师。

培训基地可以招聘研究生作为住院医师进入相应年限的培训岗位,适当减少培训时间,但必须达到以下要求:①在经过认可的医疗机构和科室达到必要的临床实践时间;②按照专科培养标准细则要求完成相关病例、病种的管理;③经过培训基地的临床能力考核。培训基地可以也可根据医院工作岗位的用人需要,要求培训对象从普通专科的第一年培训做起。

(六)培训基地

根据卫生部“毕教委”《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试行)》及《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供试点基地用)》进行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的认可。

培训基地必须具备下列前提条件:①提供培训对象的工资和补贴,给予与本院同年资职工的同等待遇;②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③妥善解决人事档案和工龄;④积极协助培训对象办理执业医师资格;⑤与培训对象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⑥保证培训结束后大多数培训对象离开基地。

各培训基地所在的医疗机构或高等学校,应依据获准的培训基地种类及规模,制定招聘条件和程序,面向全国公开招聘培训的学员,并严格控制规模、按照培训标准实施培训工作。各培训基地应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培训学员的招聘工作,有关信息由当地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汇总,于当年11月底前上报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

(七)培训模式

普通专科培训时间为3年,依据普通专科设置目录和标准,在经认可的普通专科培训基地中开展培训活动。培训方式以参加相关科室轮转的临床医疗实践为主,实行24小时负责制。

亚专科培训在普通专科培训的基础上进行,培训时间因学科要求而不同,为2-4年不等,依据亚专科设置目录和培训标准,在经认可的亚专科培训基地中开展培训活动。培训方式以参加本亚专科临床实践为主,培训期间应安排6—12个月时间担任总住院医师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专科医师培训与医学专业学位管理相结合,达到学位管理要求的授予相应的学位。

(八)培训要求

各试点基地要按照卫生部“毕教委”《专科医师培训标准(试行)》的要求,精心制订并实施培训计划,研究制订适宜的切实可行的培训管理制度。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实行培训基地主任负责制。在普通专科培训阶段,培训基地应组织具备条件的医师组成师资队伍,对培训的学员进行带教和指导。在亚专科培训阶段,培训基地应明确指导教师,采取专人指导和团队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在培训过程中,坚持以加强能力培养为核心,加强医德医风教育,真正培养出服务能力强的合格医师。

认真实施《专科医师培训登记手册》登记制度。参加培训的学员应及时、准确、详细地将培训内容记录在《专科医师培训登记手册》中,并妥善保存,作为培训考核和检查培训过程的重要依据。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外,培训期间病、事假超过三个月者,培训期限延长一年。培训基地及所在的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培训技术档案,供各级“毕教委”监督检查。

(九)培训考核

培训考核分为培训期间考核和结业考核。

培训期间考核:以考核实际临床工作能力为主。依据不同的培训内容,采取审核培训登记手册、考核临床病例管理与临床技能,以及笔试等多种方式。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医德医风、专业理论、临床能力等。亚专科医师培训考核还应包括临床科研能力、教学能力、专业外语水平等。要严格审核培训登记手册,切实达到培训标准要求的临床实践时间,以及病例、病种的要求。

住院医师在完成培训标准规定的每一轮转科室培训及年度培训后,由科室和培训基地主任组织有关带教医师组成考核小组,按照培训内容及考核项目要求进行轮转考核与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记录在《专科医师培训登记手册》中。

结业考核: 参加结业考核的住院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通过相关的考核资格审查。

普通专科培训结业考核是在普通专科培训阶段结束后,由省级“毕教委”依据普通专科培训标准中的相关内容,组织以考查临床实践技能为主的考试或考核。公共科目考试参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总则(供试点基地用)》中的要求,具体科目和组织形式由省级“毕教委”确定。对合格者颁发卫生部“毕教委”统一印制的《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名单报卫生部“毕教委”备案。

亚专科培训结业考核是在亚专科培训阶段结束后,由省级“毕教委”对其完成培训情况及医德医风情况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名单报卫生部“毕教委”。卫生部“毕教委”依据亚专科培训标准相关内容,组织以考查临床技能为主的考试考核,对合格者颁发卫生部“毕教委”统一印制的《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申请参加亚专科培训阶段考核的住院医师应提供《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合格证明、《亚专科医师培训登记手册》和省级“毕教委”资格审核证明。

各级毕教委、医疗机构及其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培训标准进行考试考核,全面检查培训登记手册,对完成培训细则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核对。对未完成培训内容要求的住院医师,取消其参加考试考核的资格,培训时间顺延。对弄虚作假者进行相应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接受培训的资格。

(十)培训经费

专科医师培训经费实行个人分担、单位支持、政府资助、社会捐资等多渠道筹集的方法。

试点期间,培训工作的管理费用,包括培训相关标准制定、培训基地的评估与认可,培训质量监督检查等,由卫生行政部门列入经费预算。培养工作本身所需费用,包括培训对象的工资及补贴,带教师资增加工作量所需费用等,由培训基地所在医院提供。培训考核费用由个人承担。因个人原因延长培训的费用可酌情由培训对象承担。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给予培训基地一定的经费支持,用于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建设、师资培训、考试考核和质量评估等工作。培训基地及其所在的医疗机构要设立专项基金,吸纳各种资金用于培训基地建设和带教医师的补贴。参加培训的学员应承担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个人交费部分及阶段考核费用。因个人原因需延长培训或重复培训者,该期间的全部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捐资赞助培训工作,所筹集的基金应委托专门机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十一)培训学员的人事管理

培训期间培训对象的身份为住院医师,作为工作人员承担相应年资的住院医师工作任务。医院与培训对象需要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应届毕业生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本院同年资工作人员的同等待遇。培训单位负责培训学员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及注册等工作。培训结束后自主择业,培训基地可择优少量留用。单位选送到培训基地参加培训的住院医师,应与原单位签订协议,原单位负责其人事档案管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及注册、培训期间的工资、基本福利待遇、社会保障等,培训结束后按照协议办理,培训基地不得留用。培训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工龄应计入档案,与以后的工龄连续计算。

参加专科医师培训合格并取得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者方可称为专科医师。

四、加强对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的领导

(十二)妥善处理专科医师培训试点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之间的关系。

为保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工作和政策的连续性,稳步推进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卫生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仍然有效。在没有参加试点的医院,可以按照《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培训住院医师,也可参照试点单位的做法开展面向社会的住院医师培训工作。在参与试点的医院,要求试点科室不再直接招聘固定岗位的临床医师,特别是不再招收应届普通医学本科毕业生作为固定编制医师;非试点科室一般亦应招收专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

在北京市和广东省,即获准在全市(省)范围内自行评审认可普通专科医师培训的地区,应按照省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安排,要求一定层次的医院全部招聘经培训合格的专科医师。

(十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对于探索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专科医师培训制度,保证临床医师的专业水准,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具有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专科医师培训既涉及卫生系统和医学教育系统内部的协调,也涉及卫生和医学教育系统外部相关系统的有关政策,尤其是与专科医师制度有关的人事管理、资金筹集、社会保险、职称、学位等相关配套政策,影响因素多,政策性强。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协调当地人事和教育部门,将住院医师作为医院的流动层进行动态管理,将应届毕业生进入培训视为就业管理。鼓励试点地区和医疗卫生机构将获得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挂钩。采取积极措施,拓宽培训合格的普通专科医师和亚专科医师就业的渠道,引导其合理流动。

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的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培训基地所在的医疗机构或高等学校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管理机构,规范日常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完善试点工作方案,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一定层次医院范围内开展培训试点。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培训基地的硬件设施和教学、学习条件,提高临床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督查指导,狠抓落实,不断总结经验,推动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