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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大学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03

                        校医字〔2010〕27号

校内各医院:

为加强我校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效果,使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不断学习培训,更新知识,把握和跟踪医学科学发展前沿,提高医疗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依据《关于印发〈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卫发2010〕48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我校《关于印发〈吉林大学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校发2008〕182号)进行修订,补充通知如下:

  1. 关于项目管理

    (一)师资条件

    申报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师资条件,应为学科带头人,并在该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掌握发展前沿,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护理学科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项目申报表

    申报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项目负责人需填写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一式6份。

    (三)项目申报及批准时间

    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8月份,批准认可的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将在每年12月在校园网上公布,特殊项目可以进行项目追加。

    (四)项目实施

    医务处每月将学校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公布在最新出版的《吉林大学医疗卫生简报》及医务处网站上,要求各院在每月20日前将下一个月要举办项目的日程安排按要求上报医务处。

  2. 关于学分管理

    (一)学分要求

    1.中、高级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仍按学校文件要求执行。

    2.初级职称卫生专业人员(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者除外),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校级Ⅰ类学分3分,Ⅰ类学分Ⅱ类学分可兼得。

    3.校级Ⅰ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

    (二)Ⅱ类学分授予标准

    1.校发文2008〕18号文件中第二十五条Ⅰ类学分计算方法中科研立项、各类成果奖方面的学分修订为Ⅱ类学分,学分计算仍按原文件执行。

    2.学术会议论文集,按国家、省、市级学术会议分别授予3、2、1学分(同一篇文章按最高级别授分,不重复计分)。

    3.出版医学著作。当年出版的著作、教材(有书刊号),大于1000千字的按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授予25、20、10学分;500~1000千字的按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授予20、15、8学分;小于500千字的按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授予15、10、5学分。主编为2人及以上的,除第一主编外,其余主编按副主编授予相应学分。

    4.参加国家、省、市学术会议(需提供佐证材料)分别授予3、2、1学分。全年不超过10学分。

    5.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项目,每项0.5学分,全年不超过10学分。该类项目需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及吉林大学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指定并认可方可授予学分。

    三、关于特殊情况学分计算方法

    (一)医学学历(学位)教育。经单位批准,在职人员参加有明确学制规定的脱产学历(学位)教育,当年完成规定课程并考核合格,视为25学分。(需向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提供入学通知书、学生证、成绩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产假。持有产假证明,全年完成5学分。

    (三)继续药学教育。参加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其授权机构举办的继续药学教育培训,所获得的15学分,经所在单位职能部门审核确认,记为省级Ⅰ类学分5分,Ⅱ类学分10分。

    (四)新参加工作人员,年内工作时间满6个月以上,完成15学分,聘任制人员参照执行。年内工作不满6个月的人员,不计学分,从翌年1月份开始临床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

    本通知是对我校《关于印发〈吉林大学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校发〔2008〕182号)进行补充修订,请认真遵照执行。

                                                                  年十月二十一日